
关于尼维斯
尼维斯历史
探索尼维斯深厚的历史积淀
BONI总部位于风景如画的尼维斯岛,这里拥有热情包容的加勒比文化。我们在全球银行业的卓越表现,彰显该地区的蓬勃活力以及国际舞台上的强大影响力。

尼维斯,东加勒比海一颗璀璨的明珠,面积36平方英里,与姊妹岛圣基茨仅两英里之隔。岛屿位置优越,距离美国和欧洲的飞行时间分别为三小时和八小时。尼维斯以其独特的圆形轮廓而闻名,岛上耸立着尼维斯峰,这座雄伟的山峰海拔3232英尺,高耸入云。
尼维斯在探险历史上有着重要意义,它在哥伦布二次航海时首次被发现,并被命名为“Nuestra Senora de Las Nieves”。英语是岛上的官方语言和通用语言,为国际互动和商业活动营造了轻松的氛围

立法环境
尼维斯充分利用《宪法》所赋予的自治权,颁布了一整套法律,使之继续成为一个具有竞争力、有价值和受尊重的国际金融中心。尼维斯制定并完善了有关国际银行、国际商业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信托的专门立法,使服务提供商能够更好地满足客户的财富管理需求。2004年,出台了关于管理保险、共同基金和多形式基金会的立法。
货币
官方货币是东加勒比元(XCD),由东加勒比国家组织的其他八个国家共用。自1976年来,XCD一直以XCD 2.7169兑1美元的汇率与美元挂钩。
法律制度
尼维斯的法律制度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并根据当地法规而不同。尼维斯高等法院的裁决可以上诉到东加勒比最高法院的区域上诉法院,该二审裁决则可以上诉到伦敦枢密院。伦敦枢密院的裁决不得超越尼维斯法律。

政府架构
尼维斯和圣基茨一直保持着长久的政治稳定,并于1983年脱离英国独立,共同组建圣基茨和尼维斯联邦,又称圣克里斯托弗和尼维斯联邦。虽为独立国家,但正如联邦宪法所概述的那样,两个岛屿都采用了植根于威斯敏斯特体系和英国普通法的治理模式。
《宪法》赋予尼维斯一定程度的国家主权,使其能够在特定领域实行自治,而联邦政府则对圣基茨和尼维斯的外交政策保持决策权。此外,尼维斯还拥有自己的自治立法机构,负责制定相关法律,以促进贸易、工业和金融等领域的经济发展。
英国国王查尔斯三世担任象征性的国家元首,其职能在圣基茨由总督代表,在尼维斯由副总督代表。联邦议会通过的任何立法均须获得总督代表王室的同意。同样,尼维斯议会通过的立法也需要副总督代表王室予以批准。



尼维斯税收制度
国内和国际实体的差异
尼维斯的税收制度根据国内和国际法律编排而有所区别。所有根据尼维斯国际金融服务法注册的实体,只要不在尼维斯进行业务交易,均享受免税。因此,所有不在尼维斯进行交易或开展业务的尼维斯国际信托、尼维斯商业公司、尼维斯有限责任公司和尼维斯国际保险公司均无需缴纳:
• 任何公司税、所得税、预扣税、印花税、资产税、外汇管制相关费用;
• 基于或以源自尼维斯境外的资产或收入所衡量的任何费用或税收;
• 与尼维斯境外的其他活动有关的任何费用或税收;或与尼维斯境内可能发生的公司管理事务有关的任何费用或税收。
• 尼维斯多形式基金会可特别选择尼维斯的税收制度,且该选择每年可以更改。
• 根据尼维斯国际金融服务法成立的公司实体,在岛上进行交易或开展业务时,需缴纳35%的税款。联邦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需缴纳社会服务税。
• 除上述规定外,尼维斯的预扣税税率为10%,从在尼维斯开展业务并向联邦境外人员汇出利润、行政、管理或总部费用、技术服务费、会计和审计费用、特许权使用费、非寿险保费和租金的个人和公司中扣除。
• 此外,尼维斯联邦不征收净资产税、赠与税、资本利得税、继承税或遗产税。
以下活动不构成在尼维斯经营活动:
• 在尼维斯开设银行账户;
• 在尼维斯召开董事会;
• 在尼维斯存放企业或财务档案;
• 在尼维斯设立行政或管理办事处,处理尼维斯境外的资产和活动;
• 成为尼维斯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 经政府批准获得尼维斯特定工业或旅游设施的不动产。
全球税务透明和信息交流论坛
2013/2014年,圣基茨和尼维斯联邦接受了第二阶段同行评审。评审结果表明,该联邦的法律框架和实际实施与全球论坛的标准基本一致,对所有权、会计和银行信息的取得拥有保障。因此,联邦获得的总体评价为“基本符合”国际标准。
迄今为止,联邦已与21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税务信息交换协定(TIEA),包括阿鲁巴、澳大利亚、比利时、加拿大、库拉索、丹麦、法罗群岛、芬兰、法国、德国、格陵兰、根西岛、冰岛、列支敦士登、荷兰、新西兰、挪威、葡萄牙、圣马丁、瑞典和英国。

双重税收协定(DTCS)
截至2012年底,联邦已与加拿大、丹麦、摩纳哥、新西兰、挪威、圣马力诺、瑞典、瑞士、英国和美国签订了双重税收协定 (DTCs)。联邦是《加勒比区域间双重征税协定》的签署国,其他签署国包括安提瓜和巴布达、巴巴多斯、伯利兹、多米尼加联邦、格林纳达、圭亚那、牙买加、圣卢西亚、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以及特立尼达和多巴哥。

保密与信息披露
《保密关系法》(第 21.02 章)适用于金融界的所有人员;该法规定,如果无其他法律规定和/或无法院命令,无论任何人士,一旦披露银行、金融和国际信托文件,均将受到包括罚款或监禁在内的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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